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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布满校园,隐私保护走向何方?

章罗储林 南都观察家 2019-12-27

作者:章罗储林

全文3000余字,读完约需6分钟


数字时代的“信息隐私”(informational privacy)问题,至少具有两个特色,一是无论是公部门或者私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其数量几无上限;一是一旦信息公开揭露,那么其传播速度之快将难以想像。若不完善监督,随着信息技术如摩尔定律般的发展速率,恐怕将会对我们的日常行为形成无缝渗透的全面监控与决策干预,进而严重危及我们的完整思想生活与行动空间。


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建设“智能校园”“智能课堂”,引入人脸识别、大数据采集等技术。据中国之声报道,中国药科大学的学生们就在入校时发现了一个大变化,不仅校门、图书馆等安装了新的人脸识别门禁,教室内也装上了用于考勤的人脸识别系统,学生发呆、玩手机都能被感知到。


9月4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曾发布消息称,该校正实施“云中信大”智慧校园三年行动计划,将利用大数据分析包括上网时长、时段、网站在内的学生上网行为数据,还将对学生消费数据、成绩数据、社群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今年浙江大学开学时,则实现了用人脸识别完成学生报道工作。


从无处不在的“刷脸”到“智能校园”,从举目可见的探头到基因和医疗数据的采集,随着科技发展,对于使用者的身份、活动、位置和习惯等面向的信息搜集和处理已是常态。对这些“信息”加以分析,便可以勾勒出详尽的个人面貌,甚至推估出个人和特定群体之间的关系。


▲ 进入新学期,西北工业大学校园人脸识别系统大面积投入使用,系统覆盖学校宿舍楼、图书馆、会议中心、行政办公楼等30余处。图为学生“刷脸”进出图书馆。© 新华网


数字时代的“信息隐私”(informational privacy)问题,至少具有两个特色,一是无论是公部门或者私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其数量几无上限;一是一旦信息公开揭露,那么其传播速度之快将难以想像。若不完善监督,随着信息技术如摩尔定律般的发展速率,恐怕将会对我们的日常行为形成无缝渗透的全面监控与决策干预,进而严重危及我们的完整思想生活与行动空间。



▌下一张脸在哪里?


在近期智能校园的建设中,最受瞩目的就是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人脸识别是生物识别的一种技术,可通过个人的脸孔,识别某特定个人的身份。值得注意的是,人脸识别是可长期追踪个人身份、去向、习惯的监控技术。


校园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尽管时常是以安全、学习为名,但其特性却与过往执行此类职务的保安或教师都不同。机器不是人,不会有记忆容量、长度与体力上的限制。如人脸识别技术这类的自动化监控系统,可以实现长时间的监视,并逐一记录个人在校园中的活动或学习状况。而这样长期、大量搜集记录的做法,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助于改善校园安全与学习状况。


相反的是,个人的情感表现可能会因外在压力改变,甚至识别系统本身也可能根本误解了个人目前所处的心理状态,但通过机器,以某种“客观”的方式判断,不仅会影响受监控者自由表现其人格的权利,也可能对其造成原先没有的误判困扰。


人脸识别与其搜集到的资料,若与其他资料相互连接分析,将完全可掌握一个人的去向、习惯,而这些资料如何被运用我们全然不得而知。在未有手段的必要性及明确的法律规范下,引入人脸识别系统,无疑将洞开学校甚至在校园布局的科技企业对学生进行监控甚至以之作为盈利工具的大门。


如许多论者都已指出的一样,人脸识别已被认为是一种欠缺规范、运作不透明、高侵犯性、演算法容易歧视特定族群的技术;人脸识别的使用不仅没有解决社会问题,反而酿生了各种权利侵害的疑虑。再多的方便,再多的智能,或是再多的校园安全的说法,都不能改变其监控的本质。因此除非有强大的必要,否则不应加以使用,但校园目前有这种必要性吗?


今年五月,美国旧金山议会通过了《禁止秘密监控条例》(Stop Secret Surveillance Ordiance),明文禁止旧金山执法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新闻一出,在全世界引起轩然大波。史上第一次,政府被法律明文“禁止”使用人脸识别这样的监控技术。若执法机关基于公共利益使用人脸识别尚且有所争议,那么在校园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更显得可疑了。


▲ 今年6月,微软悄然删除其最大的公开人脸识别数据库——MS Celeb。MS Celeb数据库2016年建立,微软描述其为世界上最大的公开面部识别数据集,拥有超过1000万张图像。有分析称,这是因为微软担心侵犯公众隐私权、“数据权”,产生法律上的风险。© izusek


校园是学生人格养成的重要场所,而学校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在于培育学生健全的人格。倘若学生以为自己所处的社会是无时无刻不受到监控的社会,个人也就会因此失去自我的特性。监控系统之所以能够有效控制个人的行为,本就在于受监控者认为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监视,因此限缩了个人自主发展的人格,这就是“全景监狱”(panopticon) 的概念核心。倘若在技术使用必要性不明的前提下,学生就已习惯长期处于受监控的环境,社会又要如何期待已习惯隐私权受侵害的学生,能在未来有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能有自主的判断力,并养成对维护法治发展有益的健全人格?



▌信息时代的信息保护难题


事实上,不仅仅是人脸识别,在现代社会中,各种监控措施,可谓已经深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因而,正如知名的监控研究者大卫·里昂(David. Lyon)教授所说,科技公司偏爱宣传的“如果无可隐藏之事,便无所畏惧”(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 you have nothing to fear) ,便深植于一般大众心中,从而放心大胆地空白授权各种组织和企业搜集、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然而,且不论这种无所畏惧是否为真,这种说法实际上都在严重侵犯我们本该享有的隐私权。


尽管我国仍缺乏相应的法律直接保障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但包括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均部分涉及到隐私权的概念,我国现行司法实务上也通过判决对隐私权有所保护,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曾在2009年的一次判决中所表述:“法律、法规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赋予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私生活的控制权,以及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为什么隐私权如此重要?因为惟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为每位公民保留一个能自由的阅读、思辨、创作、形成概念、行动而暂时免于监控与窥视的人格发展空间,才能持续一个健全国家制度与创新的蓬勃发展。


因此,当代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方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过度侵犯。例如欧洲人权法院长期以来的判决立场皆认为,即使单纯“储存”DNA 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资讯,就已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所规定的干预隐私权行使。而干预隐私权的行为如果希望通过检验,必须要有足够必要性。所谓必要性的内涵,包括干预具有急迫的社会需求 (pressing social need),而且该干预必须和其所欲追求的正当目的之间具有合乎比例原则的关系,也即所搜集、处理的数据必须且仅能用于被搜集者收集的范围,以“概括、全面且不加区别”(blanket and indiscriminate nature) 的掌握个人资料的权力,完全无法通过必要性的检视。


▲ 基因包含了一个人的多种信息,除了被用于破案,同样可以揭示身体特征、疾病以及其他遗传倾向等信息。而这些本该是隐私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flickr


此外,随着当代科技发展与手机的普及,以大数据、物联网、开放资料(Open Data)等构成的智能城市、智能国家蓝图更是无数科技公司贩卖的未来蓝图。在这样的情况下,功能蠕变(Function Creep)一直是当前科技应用在隐私保护上的主要风险。一旦资料被搜集后,谁能接触到这些被储存的资料、资料会储存多久、这些资料是否又会被挪做其他用途使用、甚至未来是否会更精确、即时、广泛的搜集资料,都是资料被搜集者难以逐一掌握的事。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安东尼·阿利托大法官和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美利坚人民诉琼斯”案的判决协同意见书中特别指出,人民对于“元资料”(location metadata) 具有合理隐私期待。也就是说,人民被搜集的资料二次利用产生的信息,仍属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该被随意使用。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曾对隐私权有所涉及,但是这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无法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在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更谈不上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仅仅依靠过去的一些立法显然无法对一般民众的网络隐私权与个人资料提供充分的保护。我们不仅应当尽快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成立提上日程,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自我反思科技发展与便利生活的利弊。


科技的发展总是带来方便的生活,但对监控者与企业来说,科技的发展同样带来了信息获取上的方便。以不惜任何代价的方式使用现代科技,以及不谨慎衡量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所得的利益和因此所牺牲的个人隐私利益,可能带来的恶果将远超我们想象。面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我们都应该反问自己是否愿意生活在一个完全透明的“黑镜”社会之中,而非让《1984》般的恐怖梦靥在我们生活的社会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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